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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办法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办法的复函
(环函[2010]401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将〈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作为我省排污收费依据的请示》(辽环〔2010〕8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厅根据施工工地确定扬尘系数,结合建设工程建筑面积、采取的扬尘控制措施等情况,计算核定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所拟定的《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属于扬尘物料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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