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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__分局(外汇管理部)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编号:

申请备案机构

  

备案审核意见

予以备案,自备案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可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你行(你社)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公章)

年  月  日

部门:国际收支处       电话:

备注:1、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分送申请合作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内部留存。

   2、通知书应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



  附件2: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表

  年 月
  具备资格银行:        合作银行:     单位:万美元

类别

项目

笔数

金额

远期结汇

本月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月履约额

 

 

本月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月违约额

 

 

本月展期额

 

 

远期售汇

本月签约额

 

 

本年累计签约额

 

 

本月履约额

 

 

本月末累计未到期额

 

 

本月违约额

 

 

本月展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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