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研厅[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根据《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