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资料:
本期止游艇合同金额总计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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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游艇合同金额 千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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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明: 1. 本表由规模以上生产游艇的企业报送。
2. 本表按船型分类填列,同长度同类型产品合并填报。
3. 报送时间2月28日前;报送方式网络报送。
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
表 号:工信船舶定6表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制[2010] 219号
企业详细名称: 201 年 1- 月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计量单位
| 本期止累计
| 其中: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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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丙
|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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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低速柴油机
| 4111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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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低速柴油机
| 4112
| 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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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中速柴油机
| 4121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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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中速柴油机
| 4122
| 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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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高速柴油机
| 4131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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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高速柴油机
| 4132
| 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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舵 机
| 4211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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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绞机
| 4212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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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起重机
| 4213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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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低速柴油机曲轴
| 4311
|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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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规模以上生产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的企业报送。
2.报送时间为3月、6月、9月和12月、1月8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重点监测船舶配套企业每月填报,报送时间月后8日前。
船舶工业生产经营情况预报
表 号:工信船舶定7表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组织机构代码: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国统制[2010] 219号
企业详细名称: 201 年1-12月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本年预计
| 下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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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同比增长(%)
| 全年
| 同比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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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1
| 2
|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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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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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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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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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完工量
| 载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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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船舶完工量
| 载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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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船舶金额
|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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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承接船舶订单
| 载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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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新承接出口船舶订单
| 载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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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承接船舶订单金额
|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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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二级汇总部门传真报送。
2.报送时间12月8日前。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2.法人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填写。
4.单位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5.联系方式: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6.行业类别:是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调查单位进行分类。填报时应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2002年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小类类别和代码填写。一个企业属于哪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
7.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
合伙企业法》或《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
公司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
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