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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台资独资医院应当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遵守新技术临床应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台资独资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争议,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台资独资医院聘请外籍医师、护士,应当按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台资独资医院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台资独资医院发布本院医疗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台资独资医院的医疗收费价格按照大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营利性台资独资医院的税收政策按照大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资独资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台资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十三条 营利性台资独资医院应当按照大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大陆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台资独资医院违反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台湾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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