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加强和增进两岸间的经济合作,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商务部共同制定了《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限定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
卫生部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以下称台资独资医院)。
第三条 申请在大陆设立台资独资医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陆对台资独资医院坚持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保护患者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第六条 台资独资医院必须遵守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台资独资医院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出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