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窑,由化验室指定入库。要采取均化措施,确保入窑生料成份均匀稳定,入窑生料每小时取平均样测定一次,碳酸钙滴定值合格率应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入窑生料配煤计量要准确,生料流量波动应小于±4%,煤流量波动应小于3%。料、煤流量要每小时测定一次。掺加矿化剂的企业,要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矿化剂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入磨物料的粒度和水份。
粒度:石灰石小于20毫米,熟料、石膏小于30毫米。
水份:开流磨石灰石小于1%;粘土小于1.5%;混合材小于2%;入磨煤小于4%。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加强粹煤系统管理。确保无烟煤粒度小于5毫米,并且小于3毫米者占90%以上,烟煤粒度可适当放粗。
第二十七条 使用生料稳流装置及料球制备新技术。料球水份要适宜,每种原料水份确定后,水份波动范围±0.5%;颗粒均齐,5 ̄15毫米的占90%以上;热稳定性好,950℃高温下湿球爆裂率小于10%(料球内部孔隙大于27%);料球水份一般控制在13%左右,料球耐压强度500克/个以上。
第二十八条 提高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必须稳定立窑热工制度,抓住底火这个中心环节,确定风、料、煤等合理技术参数,提高操作技术。
熟料质量应达到下列指标:
机械化立窑:出窑熟料游离氧化钙含量小于3.0%,烧失量小于1.0%,熟料平均标号达到525号以上。
普通立窑(包括简易立窑):出窑熟料游离氧化钙含量小于3.2%,烧失量小于1.5%,熟料平均标号达到480号以上。
熟料实际平均标号的计算方法按原建材部水泥局(79)材水字63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熟料强度的检验要做到:
(一)出窑熟料每小时应取平均样一次,取样应有代表性。
(二)从取样到成型不得超过两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