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发布日期:1996年4月1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987年08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三章 质量检验制度
第四章 矿山和原燃材料
第五章 半成品
第六章 出厂水泥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领导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运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新技术,提高企业素质,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把管理、技术和其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切实做到“事先控制、层层把关”。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都符合技术标准。
第三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水泥国家标准》和《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不合格水泥或废品水泥出厂,属重大质量事故,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严肃处理,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富裕强度不合格,属未遂质量事故,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企业要按本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制度和各级质量责任制。企业的产品质量首先由厂长负责,企业内部的奖金分配必须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要与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挂钩,使质量具有否决权。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 化验室的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