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企业法人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企业应确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设立符合《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的化验室。
(二)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和职能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企业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
1、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5、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6、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7、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8、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二)各车间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1、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单位得到有效运行;
2、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3、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组织和化验室的质量指令;
4、完成本单位涉及的质量指标或质量目标。
(三)化验室的职责和权限
1、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产品检验的可追溯性。
2、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