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立项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拨款的指令性项目和其他单位自筹经费的指导性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有关司(办)利用上级有关部门拨款、国际合作经费开展的科技项目,均应统一列入年度计划,并按各司(办)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系统内外有关部门或单位可按年度计划项目申报通知,于每年第四季向国家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表。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于当年第一季度提出,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基本条件,项目负责人应为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原则上,政府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政府机关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根据年度计划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按合同下拨经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进行阶段检查和评估,组织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完成任务,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条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如期筹备项目验收及成果鉴定。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暂停或撤消项目:
(一)项目技术骨干发生变化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