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
(1994年4月25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通过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争取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合作;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内外的科技力量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科技活动,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章 五年计划编制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全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决策、环境管理及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环境问题对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结合环境科学技术自身发展的规律,提出五年期间科技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于每五年周期(与国家五年计划同步)前一年第三季度提出,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定后向环境保护系统发布。
第三章 年度计划编制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当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编制。
第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应提出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考核目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起止时间及经费额度(包括项目申报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