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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成立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三)在爱国卫生工作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热心爱国卫生工作,能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或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遵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取爱国卫生管理相关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担专家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

  (四)保守工作秘密,除许可和接受委托工作以外,不得以卫生部专家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管理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有效期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或代表专家委员会组织任何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在一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以上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五)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的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受报酬和礼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专家分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委会活动规则,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等。专家分委会活动规则应当报全国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审议各分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问题,并将审议情况向全国爱卫办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或“分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紧急事项。

  第十六条 各分委会在每年年终需向专家委员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和全国爱卫办同意后即可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爱卫会爱国卫生专家委员会名单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

担任职务

备  注

王陇德

中华预防医学会会长(院士)

主任委员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副主任委员

政策法规分委会主任委员

齐小秋

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会长

副主任委员

卫生和健康创建分委会主任委员

孙贤理

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病媒生物防制分委会主任委员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农村改水改厕分委会主任委员

毛群安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健康促进分委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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