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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第三十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法律依据;

  (四)声明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正文;

  (六)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及律师事务所盖章;

  (七)律师事务所地址;

  (八)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 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为《××律师事务所关于××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二条 法律意见书收件人为法律意见书的委托人。法律意见书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三十三条 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指出具此项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 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所有结论性意见,都应当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并应当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应当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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