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的复函
(环函[2010]39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将〈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作为我省排污收费依据的请示》(辽环〔2010〕7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厅《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使用有关技术单位研究成果并参考其他资料计算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运输、装卸、储存、生产和销售过程产生的油气排放量,核定方法基本合理。
关于油气污染当量值,现行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没有规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
十一条规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除《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