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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三:

  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生活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污染源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和独立燃烧设施以及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以及机动车。
  (二)城镇范围的界定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的“城镇”范围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他设施。
  生活源的基本调查单位为地(市、州、盟),其所属的区、县城以及镇区数据包含在所在地(市、州、盟)数据中。直辖市可将全市作为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或选择以所辖区县为生活源基本调查单位。
  (三)机动车
  机动车以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基本单位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生活污染源
  人口:城镇常住人口,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
  能源消费:包括生活用能源类型、能源消费量、平均硫份、平均灰份等。
  用水:包括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公共服务用水总量等。
  根据城镇常住人口、生活能源消费量等数据,采取平均排污强度(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直辖市、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辖区生活源有关基本参数,通过软件汇总本辖区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本规定给出的原则,核算辖区内各区县生活源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填报地市及所辖县(区)城镇生活数据平衡表(S405-2表)上报。
  (二)机动车
  调查统计2010年各地市机动车保有量中不同登记时间、不同车型的注册量,核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
  (三)调查核算的污染物种类
  调查核算排放量的污染物指标见表1。
  表1 生活源调查核算污染物指标

调查对象

污染物调查指标

城镇居民生活

污水

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

废气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机动车

废气

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三、 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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