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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4)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及以上的企业。
  (5)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4610)、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9)不纳入动态更新的重点调查企业范围。
  2、按照以上原则、以地区(市)为基本单元统一筛选2010年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动态更新重点调查企业。
  3、各地市在重点调查企业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补充新增企业、删除关闭企业,调整、形成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最终名录库:
  (1)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作为新增排污企业纳入重点调查:
  ①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
  ②上述新增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任何一项污染物的排放量,若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85%排放量筛选企业中最低值,或上述四项污染物任何一项2010年产生量大于该地市该项污染物产生量65%的企业中最低值,或危险废物产生量≥50吨,或重金属产生量﹥0,须纳入重点调查单位范围。
  (2)关停、关闭企业的删、存原则:
  ①在2010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
  ②2010年1月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调查内容
  (一)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相关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锅炉、炉窑等),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5、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6、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7、污染源监测结果。
  (二)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总铬、六价铬等。
  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1号令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三)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
  2010年度动态更新调查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H(进入其他单位)和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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