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数据质量
省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更新调查数据质量负总责;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数据录入质量把关和数据汇审工作;区县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做好数据采集工作,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督查中心要做好对辖区内各省(市、区)更新调查工作的抽查核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筹备阶段(2010年12月31日之前)
各省要按照更新调查工作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以及组织业务培训等。要根据工业源重点调查筛选初步名单和调整原则,调整确定重点调查最终名单和非重点估算比例;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摸底清查,确定发表调查范围。
(二)调查核查阶段(2011年1月1日-4月14日)
区县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2月底之前完成入户调查及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省级、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 3月底之前完成现场核查及数据审核工作;各大区督查中心要在4月14日之前完成对辖区内各省更新调查的核查工作。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1年4月15日-4月30日)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电子数据库报送工作,4月30日之前完成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工作。
此次更新调查结果是确定“十二五”总量减排基数的基础数据,不与“十一五”污染减排计划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2.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制度(略)
3.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报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
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一、工业源调查范围及重点调查对象的确定原则
(一)工业源调查范围
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调查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确定,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二)重点调查工业源的筛选与确定原则
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2010年度动态更新重点调查单位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即纳入动态更新重点调查范围:
(1)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区(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2)有废水重金属(砷、镉、铅、汞、铬)产生的企业。
(3)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