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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家将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文化事业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

  (四)继续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优先解决特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

  贫困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影响全面建设小康进程。国家将把特困民族地区作为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力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工程,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深入推进开发式扶贫,逐步提高扶贫标准,有序开展移民扶贫,逐步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支持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牧区、边境地区开展扶贫开发,积极推进游牧民定居和农村牧区危房、茅草房、杈杈房改造工程,切实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对守边固土的边民、保护生态环境的农牧民的补助标准。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制定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十二五”规划》,在改善民生、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社会事业、推进对外开放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支持已经列入扶持范围的边境县加快发展。同时,还要考虑把海南省6个民族自治县逐步纳入兴边富民行动范围。继续做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实施“十二五”专项规划。在重点扶持人口在10万以下的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同时,还要考虑把人口在10-30万之间的6个民族纳入扶持范围。要高度重视东中部地区少数民族发展问题,有关省市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不让一个兄弟民族在小康建设进程中掉队。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扶持力度。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十二五”期间要有较大的幅度增长,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促进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

  加强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关国家的生态安全。国家将抓紧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促进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整体趋好。着力推进西北草原荒漠化防治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青藏高原江河水源涵养区、西南石漠化防治区、重要森林生态功能区建设,基本形成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加快推进退牧还草、石漠化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生态移民等10大重点生态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加大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对一些重点湖泊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继续推进一些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加快民族地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减少地质灾害频发造成的损失。积极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对属集体林的国家级公益林,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适当增加对江河上游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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