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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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