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按照统一安排,报名者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国家文物局审查合格后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由国家文物局颁发《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并在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向海关部门备案。
未取得《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文物进出境审核业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责任鉴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表达鉴定审核意见;
(二)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审核业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拒绝办理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审核业务;
(四)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五)参加其它文物门类的鉴定资格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责任鉴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职责和工作规定;
(二)完成上级部门指派的审核任务;
(三)如实表达审核意见,对审核结论负责;
(四)保守在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参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鉴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和责任鉴定员年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就下列事项对责任鉴定员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程序和执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定期将责任鉴定员名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责任鉴定员发生变化的,应当于三十日内报国家文物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