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改办:
为支持各地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转变运行机制,完善补偿机制,现将《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代章)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2010-201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支持各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按时实现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工作目标。为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
第三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度、实施成效、人口情况及区域间财力差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