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的岗位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四)撰写年度、半年度及其他合规报告;
(五)参与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识别、评估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支持;
(六)负责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七)组织合规培训,贯彻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并向员工和营销员提供合规咨询;
(八)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跟踪评估监管措施和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指定工作部门具体负责风险管理相关事务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总裁或其指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并签字认可。风险管理部门既可以是专职工作部门,也可以是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
第一百九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
(二)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三)资产负债管理;
(四)组织推动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五)组织推动风险文化建设。
第四节 偿付能力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应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管理负责。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和分立
第二百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终止营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浙江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终止营业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除合并、分立外,不得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终止营业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依法撤销;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会同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裁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中国保监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当依据《
保险法》、《
合同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订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资产处分方案,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偿公司债务;
(六)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中国保监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中国保监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浙江省工商局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之相抵触的;
(二)本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董事会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中国保监会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