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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0]1518号)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出任的监事二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二名,外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监督和指导内部稽核、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董事会、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五)对董事会、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行为,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六)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拟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改方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应当每年将监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的监事召集。
  监事会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下列各方有权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确认出席监事人数并对召集事由和议题进行说明,由出席监事进行讨论和发言,对议案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
  (三)经批准提取总准备金(经主管财政机关或董事会批准提取的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总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的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提取、转结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用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千分之五的内部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内控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内控评估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是独立的工作部门,专职负责审计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管理层、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效益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信息系统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其聘用和更换由股东大会决定,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分支机构的资料和说明。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 公司其他制度

第一节 关联交易管理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二节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财务、风险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节 内控合规风险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以确保公司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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