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制订实施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十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八)制订或修改总裁室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十九)在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配合董事长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面,降低危害程度,并立即向中国保监会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努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裁应确保公司管理规范运作,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规则,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其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对总裁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建立并实行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是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有关总裁,副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二节 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为了加强关键岗位的职能,公司设立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位。
第一百四十条 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裁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四)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向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公司总裁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出现可能严重危害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合规负责人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定期就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和总裁室提出改进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规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并报总裁审核;
(二)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和营销员,并组织执行;
(三)在董事会和总裁领导下,制定公司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四)定期向总裁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总裁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并签字认可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六)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一百四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工作。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一百四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条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裁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裁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责任人对总裁和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裁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审计责任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审计委员会和总裁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公司内部审计系统开展工作;
(二)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预算并推动实施;
(三)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总裁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五)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和外部监事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除连选连任的监事外,公司股东大会对拟任监事表决通过后,公司应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将拟任监事的有关资料上报中国保监会,办理任职资格核准手续,在拟任监事取得任职资格后正式任命。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原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直至新一届监事会就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董事会秘书应书面通知各位监事,监事会主席启动监事会换届程序。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有监事提名权的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有监事会人员名单、本届监事会任期起止时间、提名规则与截止时间等。
有监事提名权的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应当在通知载明的截止时间前将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个人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监事会提交审查意见及合格监事候选人名单。
监事会根据提名薪酬委员会提交的合格监事候选人名单,提请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监事。
股东大会对每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一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