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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0]1518号)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向董事会提名总裁人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
  (七)在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局面,降低危害程度,并立即向中国保监会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努力做好善后工作;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兼总裁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兼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议题和有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并通知全体监事列席会议,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总裁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提议时;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第九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提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董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表决的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无权多投一票。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做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大事项需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二)解聘总裁;
  (三)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四)提议公司合并、分立事项;
  (五)提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九十四条 审议重大关联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举行。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以利于董事充分交流和讨论。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能够保证参会的全体董事进行即时交流讨论的,视为现场召开。
  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涉及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理的议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出具的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
  (二)授权范围,包括受托人是否有权对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等;
  (三)委托人签字。
  受托董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 公司监事和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董事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列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不得携随同人员参加会议。确有必要的,应当征得参会董事一致同意,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
  随同人员不得代表董事发言或提问,不得代表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议主持人可以随时要求随同人员离开会场。
  第九十九条 全体董事过半数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时间及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参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在明显分歧时,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
  第一百条 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的,且未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可以通过举手或口头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决议书面签署。事后的书面签署与会议表决不一致的,以会议表决为准。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讯表决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表决的方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表决时限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后三十日内,将会议决议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中国保监会。会议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主持人;
  (二)董事出席、委托出席、缺席的情况,会议列席人员;
  (三)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投弃权和反对票的董事姓名。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缺席的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列席会议的监事的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应当制作董事会会议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录像资料等。
  每次董事会会议档案应当单独装订成册,按照董事会会议名称连续编号。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永久保存。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规定的程序及董事长的要求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二)制作和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及其他会议资料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册和相关资料;
  (三)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决议;
  (四)协助股东、董事及监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五)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六)拟定董事会专项基金预算和使用计划;
  (七)在董事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统一安排董事会专项基金的使用;
  (八)协助公司董事长起草公司治理报告;
  (九)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董事等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等;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股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两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三)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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