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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0]1518号)

  (六)被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正式任命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直至新一届董事会就任。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董事会秘书应书面通知各位董事,董事长应当启动董事会换届程序。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有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有董事会人员名单、本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提名规则与截止时间等。
  有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应当在通知载明的截止时间前将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个人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审查意见及合格董事候选人名单。
  董事会根据提名薪酬委员会提交的合格董事候选人名单,提请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股东大会对每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七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一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控制在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做出表决,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六)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七)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八)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十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三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七十四条 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向其发出书面提示。
  独立董事在一届任期之内二次被提示的,不得连任。
  第七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有义务在辞职报告中对其他董事和股东应当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董事辞职的情况通知其他董事和全体股东。
  第七十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董事补选程序,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补选产生的董事的任期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十七条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免职、死亡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要的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第七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八十一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八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非执行董事即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九名、执行董事即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二名(总裁必须为董事)、独立董事二名。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股票或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撤并;
  (九)审议批准公司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报告;
  (十)审议批准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十一)决定公司单笔6000万元以上的常规投资项目(存款和协议存款除外);
  (十二)决定公司单笔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买卖事项;
  (十三)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经营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营层的工作;
  (十五)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和实施细则;
  (十六)拟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修改方案;
  (十七)拟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改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
  (十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一)拟订董事会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
  (一)内控。使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风险。使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三)合规。使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长和三名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兼总裁代行其职权,如果副董事长兼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如果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下一届董事会尚未被选举组建时,则本届董事会的任期应延展至下一届董事会选举组成之日。
  第八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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