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中央有关媒体曝光了河南省周口市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甚至个别机构、人员存在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我部和环境保护部也分别接到媒体举报,反映山西省稷山县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环节不规范。上述事件反映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分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管理,落实法定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职责,加强检查指导,落实管理措施,健全处置方案。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管理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工作,并将医疗废物交由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和病理性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医疗器械,均应当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利器盒中,一并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