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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办财函[2010]1439号)


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010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文件指出“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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