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有关审查申请;
(四)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五)组织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六)统计分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七)组织对农业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八)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农业行政复议的原则)农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申请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当场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并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的事项。
当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申请)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