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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标准》)。现将《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到2010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启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并在2011年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各类医院要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落实《工作标准》,保证工作进度,切实把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指导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注重工作实效,确保优质护理服务的有效落实。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督导检查,并将《工作标准》纳入到对医院的评价考核内容中,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工作标准进行督导评估,保证工作效果。

  附件: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一、医院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2.院领导定期进行行政查房,及时听取意见,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二)制订并落实工作方案。

  1.根据医院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工作方案,有明确的进度安排,各有关部门职责清晰、分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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