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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522号)


浙江梦娜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3月31日举行2010年第57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招股说明书对于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宗谷音和其家族成员宗承英不将原由其控股、经营范围为包纱制造销售的浙江润源包纱有限公司纳入本次上市范围的合理性、浙江润源包纱有限公司一系列股权转让的合理性及真实性、申请人长期借用和租用浙江润源包纱有限公司厂房、申请人以3,104万元受让浙江润源包纱有限公司264台意大利罗纳地织袜机的合理性的解释不充分,且申请人及保荐代表人在发审委会议的现场陈述中也未能解释清楚,致使对上述交易的合理性、真实性及其对申请人独立性的影响无法做出合理判断。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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