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山东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520号)
山东立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4月7日举行2010年第6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07年至2009年,申请人代理采购和委托物流管理业务实现的收入、毛利及占总收入、营业毛利的比重波动较大,且主要客户发生较大变化。上述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和重大客户变化,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的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31号)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