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526号)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陈爱莲、吴良定:
你 们 报送的《 关于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 (万控司〔2009〕29号) 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 6 号) 等 有关规定, 经审核, 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 们因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603,036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170 , 445 , 786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9 . 9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