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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河南省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河南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185号)


河南省文化厅:
  你厅豫文市[2010]5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河南东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同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10年10月16日到河南省洛阳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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