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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商务部制订了《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主要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10年1-11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锯材所需配额,已在其中统一做了相应安排。

  二、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务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立方米
地区及企业配额数量
总计208000
黑龙江省20000
福建省7500
内蒙古自治区85900
安徽省200
北京市2700
大连市18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
河北省500
河南省200
海南省200
湖南省1650
吉林省13000
江西省400
辽宁省6000
青岛市750
山东省950
陕西省200
上海市1500
深圳市200
四川省18000
天津市16000
西藏自治区200
厦门市2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00
云南省1800
浙江省200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50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8600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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