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商务部制订了《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主要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2010年1-11月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锯材所需配额,已在其中统一做了相应安排。
二、此次下达的锯材出口配额,不限定贸易方式。出口企业获得配额后,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用于开展任何贸易方式的出口。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务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11年锯材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立方米
地区及企业 | 配额数量 |
|
总计 | 208000 |
黑龙江省 | 20000 |
福建省 | 7500 |
内蒙古自治区 | 85900 |
安徽省 | 200 |
北京市 | 2700 |
大连市 | 180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0 |
河北省 | 500 |
河南省 | 200 |
海南省 | 200 |
湖南省 | 1650 |
吉林省 | 13000 |
江西省 | 400 |
辽宁省 | 6000 |
青岛市 | 750 |
山东省 | 950 |
陕西省 | 200 |
上海市 | 1500 |
深圳市 | 200 |
四川省 | 18000 |
天津市 | 16000 |
西藏自治区 | 200 |
厦门市 | 25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500 |
云南省 | 1800 |
浙江省 | 200 |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 500 |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 8600 |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 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