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加强从业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
(五)加强工程开工和验收管理。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严肃处理。严格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规定的权限组织验收工作。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投资效益尽早发挥。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财务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机关党委、水电局、移民局
(六)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督促水利建设项目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出现质量事故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七)落实水利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证质量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切实发挥质量监督作用。针对民生水利工程,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监督模式。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具体方式的研究,探讨适合水利工程特色的施工图审查组织方式,出台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按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八)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一岗双责”,确保安全生产。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责任部门:安全监督司、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水规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