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项目采取暂缓或减少中央预算投资额度等措施。
责任部门:财务司、规划计划司、安全监督司、机关党委
四、保证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
(一)加强跟踪监督。对扩大内需水利投资项目实行旬报制度,定期掌握地方配套投资落实情况,采取发督办函、派出检查组等形式督促各省及时落实配套资金。
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二)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安排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时,与各地建设进展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减少或暂缓下一年度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安排。
责任部门:规划计划司
(三)协调财政部,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申请财政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责任部门:财务司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
(一)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认真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水电等民生水利工程的具体特点,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模式的调查研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项目法人组建的相关规章制度,努力解决民生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的问题。积极开展项目法人业务培训工作,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二)落实建设监理制。着力规范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对违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三)落实合同管理制。全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推行按照项目属地和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严查在合同外另行签署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问题。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责任部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