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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厅台字〔2010〕237号)


  为及时掌握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市场动态,加强两岸通航管理,我部制定了《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0〕14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共有三份调查表式,由从事两岸海上直航运输的航运公司填写。调查表式模板可从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www.mot.gov.cn)下载。
  二、各有关航运公司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5日之前,将经公司负责人签章的统计报表纸质文档邮寄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同时,将统计报表电子文本发送至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电子邮箱(btb@mot.gov.cn)。大陆航运公司直接报送,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航运公司应委托大陆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报送。
  各有关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必要的统计制度,落实统计人员,明确责任,严格按照《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报表。
  联系电话:010-65293261

  附件: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两岸海上直航运量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 年 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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