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关税[2004]63号、财关税[2006]52号及本规定,享受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和民航局报送下一年度《免税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中有关统计数据应分别填报6张表格。表格1为汇总表,格式及指标说明详见附5;表格2至表格5按照财关税[2004]63号的规定分别填报进口航材的执行情况、飞机维修业务情况、下一年度进口航材计划和飞行里程情况,其中飞机维修业务情况应分别报告航空公司送境外维修(飞机大修除外)、送国内维修公司维修和在本公司内维修等业务情况,飞行里程情况应分别报告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支线航线飞行里程、飞行总里程情况,表格2至表格5由填报单位自行制表;表格6填报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业务情况,表格6的格式详见附6。
附5:
表格1:**航空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数据汇总表
(单位:万元)
直接进口航材
| 送境外维修航材
| 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航材
| 飞行总里程(公里)
| 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公里)
| 支线航线飞行里程(公里)
| 下一年度进口航材及送境外维修预算
| 总额
| 应缴纳的进口税额
| 费用总额
| 应缴纳的进口税额
| 费用总额
| 维修公司缴纳的航材进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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