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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关税[2004]63号、财关税[2006]52号及本规定,享受国际航线、港澳航线和支线航线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内航空公司每年11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和民航局报送下一年度《免税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中有关统计数据应分别填报6张表格。表格1为汇总表,格式及指标说明详见附5;表格2至表格5按照财关税[2004]63号的规定分别填报进口航材的执行情况、飞机维修业务情况、下一年度进口航材计划和飞行里程情况,其中飞机维修业务情况应分别报告航空公司送境外维修(飞机大修除外)、送国内维修公司维修和在本公司内维修等业务情况,飞行里程情况应分别报告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支线航线飞行里程、飞行总里程情况,表格2至表格5由填报单位自行制表;表格6填报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业务情况,表格6的格式详见附6。

  附5:
  表格1:**航空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数据汇总表

  (单位:万元)

直接进口航材

送境外维修航材

送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维修航材

飞行总里程(公里)

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公里)

支线航线飞行里程(公里)

下一年度进口航材及送境外维修预算

总额

应缴纳的进口税额

费用总额

应缴纳的进口税额

费用总额

维修公司缴纳的航材进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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