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998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上海分公司业务范围的申请》(东兴证字〔2010〕5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上海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由“经营全国范围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变更为“经营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上海市范围内的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平稳处理好业务整合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住所地证监局及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