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审委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向申报单位质询或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
(六)评审委员投票表决;
(七)形成评审委员会意见。
第十条 评审材料的通过应当获得参加评审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评审委员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评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由评审委员会向国家海洋局提交评审意见。对于未通过评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适当的时间内申请复评。
复评程序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被评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单位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于评审会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复核。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会议意见等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地方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新建国家级海洋公园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的具体指标和指标的赋分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国家级海洋公园的评审。
第四条 申报国家级海洋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国家级海洋公园申报书;
(二)拟建国家级海洋公园选划论证报告;
(三)拟建国家级海洋公园位置图、功能分区图、旅游资源分布图及相关文献资料等;
(四)拟建国家级海洋公园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像资料;
(五)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国家级海洋公园的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保护管理基础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共分为13项具体指标。
第六条 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予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评审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时,具有否决效力。
第七条 自然属性包含了典型性、独特性、自然性、完整性和优美性五项指标,满分为60分。
(一)典型性(15分)
1.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地质地貌景观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 (15分)
2.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地质地貌景观等具有全国性对比意义;(10分)
3.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地质地貌景观等在国内具有地区性对比意义;(5分)
4.海洋生态景观、历史文化遗迹、地质地貌景观等属国内常见。(1分)
(二)独特性(18分)
1.属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海洋景观或遗迹;(18分)
2.属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海洋景观或遗迹;(13分)
3.属国内少有的海洋景观或遗迹;(8分)
4.在国内外均不具特殊性的普通海洋景观或遗迹。(3分)
(三)自然性(9分)
1.基本保持自然状态,较少受到人为破坏的海洋景观或遗迹;(9分)
2.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破坏,但影响程度很低或稍加修复可恢复原有面貌的海洋景观或遗迹;(6分)
3.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破坏,但经修复后仍有较大保护价值的海洋景观或遗迹;(3分)
4.人为破坏严重,极难恢复的海洋景观或遗迹。(0分)
(四)完整性(9分)
1.海洋景观或遗迹的保存完整,内容丰富多样;(9分)
2.海洋景观或遗迹的保存完整,内容较多样;(6分)
3.海洋景观或遗迹的保存虽不完整,但基本能反映其主要特征;(3分)
4.海洋景观或遗迹的保存较少,内容单一,不能反映其基本特征。(0分)
(五)优美性(9分)
1.具有极高的美学价值;(9分)
2.具有较高的美学价值;(6分)
3.具有一般美学价值;(3分)
4.不具有美学价值。(0分)
第八条 可保护属性包含面积适宜性、科学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经济和社会价值四项指标,满分为20分。
(一)面积适宜性(4分)
1.面积足以有效保护海洋景观或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4分)
2.面积基本能够保护海洋景观或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2分)
3.面积能够保护海洋景观或遗迹的主要保护对象。(1分)
(二)科学价值(6分)
1.在海洋学、生态学和考古学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6分)
2.在海洋学、生态学和考古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