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2010修改)


  十二、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意见

 

 

 

 

 

 

 

 

 

 

 

 

 

 

 

 

 

 

 

 

 

 

 

 

                       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年  月  日


  十三、国家海洋局意见

 

 

 

 

 

 

 

 

 

 


  十四、备注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初审新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材料、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调整与功能区调整等相关材料;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四)组织召开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会议;

  (五)建立和管理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三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原则上任期5年,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学术造诣较深,从事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科学与技术研究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能提出权威性意见;

  (三)熟悉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担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同专业领域专家;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海洋特别保护区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

  (六)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审合格的新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材料、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调整与功能区调整等相关材料的评审工作,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提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负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与被评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明并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评审委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国家海洋局可以随时取消其评审委员的资格:

  (一)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评审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并根据被评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主要特点安排1~2名评审委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四)申报单位就有关内容进行汇报,负责实地考察的评审委员介绍被评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有关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