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电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办市场[2007]40号文件和电监稽查[2010]12号文件要求,对差额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3、少数电网企业存在延长调试期和调试电价为零的现象,违反了国家电价政策;
4、部分电网企业对新建机组和差额资金统计数据不实、没有按照发电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比例、未统计违规机组差额资金以及单方面确定差额资金分配比例。
5、有些发电企业对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足,缺少维权意识,与电网企业的协商过程流于形式;有的发电企业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在协商过程中无法充分、准确表达相关意见。
国家电监会针对江西、浙江、湖南、内蒙、湖北、安徽、新疆等省(区)电网企业集中排查发现的问题,于7月12日对江西、湖南、内蒙、湖北、安徽、浙江等6个省(区)的电网企业下发了整改意见,要求于7月20日前对有关问题整改完毕,其中新疆电力公司在集中排查阶段就抓紧形成了差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分配到位,国家电监会没有再下发整改意见。国家电监会各派出机构也根据集中排查情况,对集中排查发现的问题分别对辖区内有关电网企业下发了整改意见。
(四)总结整改阶段情况
根据电监会和各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关电网企业积极整改,根据发电机组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贡献大小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商发电企业确定了分配方案,经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予以实施,在自查自纠中已确定分配方案的部分电网企业在整改过程中据实上调向发电企业分配差额资金的比例。
至2010年9月20日,除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未最终形成分配方案外,32家网、省电网企业均按要求出台了分配方案,并与发电企业进行了协商,发电企业分配比例较自查自纠阶段大幅提高,向发电企业分配的差额资金由专项治理前的1.56亿元上升为10.02亿元,增长8.46亿元。其中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等主要发电集团分配的差额资金见下表。
发电企业差额资金分配情况表
发电企业
| 分得差额资金(亿元)
| 发电企业
| 分得差额资金(亿元)
|
华能
| 1.12
| 粤电力
| 0.26
|
大唐
| 1.06
| 长江电力
| 0.53
|
华电
| 0.89
| 河南省投
| 0.19
|
国电
| 1.25
| 国投电力
| 0.12
|
中电投
| 0.96
| 皖能
| 0.23
|
华润
| 0.45
| 浙能
| 0.14
|
神华
| 0.18
| 其他
| 2.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