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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的通知
(2010年12月14日)


  为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电监会于2010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的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确定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全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总计44.42亿元,电网企业为新建机组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分配差额资金10.02亿元,比专项治理前增加分配差额资金8.46亿元,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现将专项治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单位按照《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继续做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工作,切实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
  附件: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附件: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情况通报

  为规范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国家电监会于2007年6月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新建机组调试形成的差额资金的内涵、用途、分配的原则以及分配方式等问题,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量上网电价与其商业运营电价差额形成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009年,国家电监会陆续发现两家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分配差额资金的问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并要求各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对照检查、认真整改,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电监会决定于2010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建发电机组调试差额资金分配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印发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调试差额资金分配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电监稽查[2010]12号)。通过专项治理,确定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全国新建机组调试差额资金总计44.42亿元,发电企业分得差额资金10.02亿元,比专项治理前增加分配资金8.46亿元,其中,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等五大发电集团实际获得差额资金约5.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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