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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第九十九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航空情报员,应当于每日本机场飞行活动开始前90分钟,完成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了解当日的飞行计划和动态;
  (二)检查处理航行通告;
  (三)了解机场、航路、设施的变化情况和有关的气象资料;
  (四)检查必备的各种资料、规章是否完整、准确;
  (五)检查本单位设备的工作情况。
  第一百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飞行前资料公告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单位、有效期、起飞站、第一降落站及其备降场、航路以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通告和其他紧急资料;
  (二)提供的飞行前资料公告不得早于预计起飞前90分钟从航行通告处理系统中提取;
  (三)飞行前资料公告的提供情况应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零一条 航空情报员认为有必要或者机组有要求时,应当提供讲解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航空情报员在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按照讲解服务清单,逐项进行提示或者检查,结合不同飞行的要求,对有关项目进行重点讲解。讲解服务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规与程序,包括航空资料及其修订、航空资料补充资料、空域使用的程序、空中交通服务程序、高度表拨正程序;
  (二)气象服务简况,包括气象设施、预报和报告的可用情况以及其他获得有效气象情报的规定;
  (三)航路及目的地信息,包括可用航路的建议,保证航路安全高度的航迹、距离、地理和地形特征,机场和机场设施的可用性,导航设施的可用性,搜寻援救的组织、程序和设施;
  (四)通讯设施和程序,包括地空通信设施的可用性、通信程序、无线电频率和工作时间;
  (五)航行中的危险情况;
  (六)其他影响飞行的重要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 为我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应当讲解和受理查询与该机组飞行任务有关的资料。为外国机组提供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时,航空情报员只能讲解和受理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批准对外提供的航行规定以及国际航行规定和资料。
  第一百零四条 向机组提供自我准备所需要的规定和资料,包括:
  (一)设立地图板,张挂航空地图。航空地图上,应当标画飞行情报区、管制区界线和航路、机场的有关数据。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张挂或者展示适当比例尺的、标有国际航路、国际机场的世界挂图或者世界区域图。
  (二)备有供机组查阅的航空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军用备降机场手册》、通信和导航资料以及其他与飞行有关的资料。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供国际飞行机组查阅的其他资料。
  (三)备有供机组查阅的规章、文件。对外开放机场,还应当备有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

第二节 飞行后航空情报收集

  第一百零五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收集机组飞行后对有关飞行保障设施工作情况的意见、鸟群活动等信息,以及机组填写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第一百零六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集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后,应当根据信息内容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收到《空中交通服务设施服务状况及鸟情状况报告单》或者其他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

第九章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是用于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以及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设计、制作与发布的信息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包括民用航空情报数据库管理系统、航空情报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航空情报原始资料采集系统、航空情报发布系统等。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由民航局空管局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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