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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十六)地名代码的分配、取消或者更改;
  (十七)机场救援和消防设施常规保障水平的重要变动。只有涉及改变保障等级时,方可签发航行通告,并说明变化的等级;
  (十八)活动区内因雪、雪浆、冰和积水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消除或者重要变化;
  (十九)由于发生流行病而需要更改防疫注射和检疫要求;
  (二十)太阳宇宙射线预报;
  (二十一)火山活动有关的动态重要变化,火山爆发的地点、日期和时间,火山灰云的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包括移动方向以及可能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或者航段;
  (二十二)在核子或者化学活动中,向大气层释放辐射物质或者有毒物质的事发地点、日期、时间,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航段以及活动方向;
  (二十三)人道主义救援任务的实施以及由此受到影响的空中航行的各种程序或者限制;
  (二十四)空中交通服务和有关支持服务中断或者部分中断所采取的短期紧急措施;
  (二十五)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不得以航行通告形式发布,应在飞行前讲解或者通知驻地航空公司:
  (一)停机坪和滑行道上的例行维修工作,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
  (二)施划跑道标志的工作,但航空器可以在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者施工设备可以随时移开的;
  (三)机场附近有临时障碍物,但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四)机场灯光设施局部故障,但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
  (五)地空通信出现局部、暂时的故障,但有适当备用频率可用的;
  (六)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道路交通管制的;
  (七)机场活动区有关位置标记牌、目的地标记牌或者其他指令标记牌不适用时;
  (八)其他类似的临时性情况。
  第八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行通告的校核制度。
  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每个日历月至少拍发一次规定格式的航行通告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现行有效的航行通告清单。
  第九十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定期印发有效航行通告明语摘要。
  第九十一条 航行通告应当按照标准格式,通过航空固定通信网络发布。
  第九十二条 航行通告的发布应当采用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将航行通告直接分发给预先指定的收报单位。
  第九十三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就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发布,签发提示生效信息的触发性航行通告。
  触发性航行通告的生效日期应当与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生效日期相同,并保持14天有效。
  第九十四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有关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机坪上有积雪、结冰、雪浆或者跑道灯被积雪覆盖的报告时,应当及时发布雪情通告。
  第九十五条 雪情通告的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雪情有下列重要变化时,应当及时发布新的雪情通告:
  (一)摩擦系数变化约0.05;
  (二)堆积物深度变化大于:干雪20毫米,湿雪10毫米,雪浆3毫米;
  (三)跑道可用长度、宽度变化大于10%(含);
  (四)堆积物类别或者覆盖范围有变化;
  (五)跑道一侧或者两侧有临界雪堆时,雪堆的高度或者离中心线的距离有变化;
  (六)跑道灯被遮盖,灯光亮度有明显变化;
  (七)根据经验或者当地环境,任何其他已知的重要变化。
  第九十六条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或者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收到火山活动的报告应当发布火山通告。火山通告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告警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发布新的火山通告。

第八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第一节 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

  第九十七条 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的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主要包括:飞行前资料公告、讲解服务及资料查询。
  第九十八条 接受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的单位,应当与有关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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