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
(第2号)
2010年7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宗 教 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范围是以国家宗教事务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局机关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政策法规司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来访口头申请等形式。
第七条 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登记后及时转交政策法规司。工作日收到的,当日转交;下班后收到的,次日上班后第一时间转交;公休日、节假日收到的,及时与政策法规司工作人员联系,双方约定转交时间。
申请人来访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信访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派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案件的主要事实、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申请人来访时间等,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或者捺指印。
政策法规司收到信访办公室、值班室、收发室和局机关其他部门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签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