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单项规章由局机关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单项规章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应当送政策法规司审核。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可参与起草。
第八条 综合性规章、单项规章的发布、备案事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
第九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内容用条文表述,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规章条文多、内容复杂的,可以分章。
第十条 制定规章,应当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反复讨论论证。
第十一条 规章初稿完成后,由起草部门提交局务会议讨论修改,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征求意见稿印送各地宗教工作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宗教界和其他相关方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多次征求上述各方意见。
第十三条 除不宜提前公开内容的规章外,规章征求意见稿在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征求完意见后,还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逐条梳理、研究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征求到的各方意见,修改规章征求意见稿,形成规章送审稿。
不能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还应当向社会公开说明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规章起草部门将规章送审稿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同时提交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予以发布;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牵头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其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依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规章制定工作完成后,由局长与其他部门首长联合签署,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发布;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发布。
国务院其他部门牵头与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制定规章,相关事宜由政策法规司牵头办理,其征求意见稿是否需要印发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及相关方面征求意见、送审稿是否需要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由局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