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告
(第1号)
2010年7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宗 教 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科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宗教事务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根据宗教法制建设情况和宗教工作实践需要,拟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如无特殊情况,未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进入制定程序。
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征求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
(二)组织有关方面人士,进行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三)经局领导批准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政策法规司负责督促检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规章的制定、备案、修正、废止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规章的制定和发布
第六条 综合性规章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必要时,局机关有关部门可参与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