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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区、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粮食主产区
  江苏省为1:1。
  辽宁、山东2省为1:0.5。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0省(区)为1:0.4。
  2.非粮食主产区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浙江、广东2省为1:1。
  福建、重庆2省(市)为1:0.6。
  山西、广西、云南、陕西4省(区)为1:0.5。
  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为1:0.4。
  西藏自治区为1:0.3。
  3.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
  (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
  1.天津、青岛、宁波3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60%以上,县(市、区)级承担40%以下。
  2.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70%以上,地(市)、县(市、区)级承担30%以下。
  3.其他省(区、市),省(区、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承担20%以下。
  4.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困难县以及《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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